98年6月8日第1屆第1次代表大會通過
花蓮縣公務人員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花蓮縣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以維護會員權益、改善工作條件並促進聯誼合作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花蓮縣境內,並得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通過,得設置本會之分級組織。會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會員權益、爭取會員福利及法規修正或廢止之建議事項。
二、有關工作環境、行政管理或其他事項之協商。
三、會員福利、會員權益之爭議處理。
四、辦理會員福利、訓練與進修等事項。
五、促進公務人員權益相關立法之建議。
六、接受政府機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七、合於法律規定之其他公務人員有關事項。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
一、於花蓮縣政府轄區內所屬地方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但不包括政務人員、機關首長、副首長、軍職人員及教師。
二、各機關依法令聘用或僱用之人員。
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七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依本會規定繳納會費者,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八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經催繳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九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依事實認定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五十人。
會員代表任期二年,會員代表名額分配及選舉方式,由理事會擬訂,報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修改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繳納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公務人員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建議。
八、議決理事會、監事會之提案。
九、議決加入或退出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國際性組織。
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十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協會之解散,非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生效力。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代表就會員中選任,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及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或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及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會務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七、申請調解時,調解委員之推派。
八、會員(代表)違反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之審議。
九、其他會務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理事會所提出之帳冊。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會務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或由監事互推。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
三、被罷免或撤免。
四、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
前項第二款情形應於理事會審議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會務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用;免職時亦同。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會務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應召開之。
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應於五日前)外,應於十五日前將召開會議之事由、時間、地點連同議程,以書面通知會員代表,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議決。但章程之修改、理事及監事之罷免、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財產之處分、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章程之修改,並應函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各舉行會議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故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出缺時,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任期至原任理事、監事之任期屆滿為止。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1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200元。
三、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政府補助費。
七、其他收入及孳息。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數額及繳納方式,應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每年三月前,應由理事會編造財務收支報告、事業之經營狀況,提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事會,再經監事會議通過或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並連同會員名冊、各項糾紛事件之調處經過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由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所有。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規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施行,變更時應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8年6月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花蓮縣政府98年6月23日府人訓字第0980098367號函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