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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委任書

政府採購法第77條第2項規定,申訴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住所或居所。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6條規定:「申訴事件之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申訴行為之權。但撤回申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對前項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委任書內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