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廠商111年4月25日撤回申訴事件,依據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26條規定,案件審議程序終結並依政府採購法第81條規定,案件經撤回後不得再行提出同一之申訴。另依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8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申訴廠商撤回申訴,已繳審議費用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