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今年貸款名額減少,為照顧經濟相對弱勢之勞工,原規定108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始得申請本貸款,惟為符當前受疫情影響民眾紓困所需,貼近受疫情影響勞工近一年所得情形,爰修正規定,將109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一併納入,並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現有109年扣免繳所得資料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