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本辦法所定生活補貼之補助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中 華民國發給永久居留證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 一、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已參加勞工保險。 三、一百零八年或一百零九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 四十萬八千元。
第五條 本辦法所定生活補貼之補助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中 華民國發給永久居留證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
一、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已參加勞工保險。
三、一百零八年或一百零九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 四十萬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