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申請之資格、條件
1.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1)本計畫實施期間(109年1月15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始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班休息.
(2)減班休息(勞工與雇主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並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
(3)屬按月計酬全時勞工或與雇主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之部分工時勞工
2.逾65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經其雇主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並符合上開各款規定者,亦適用之。
二、補助(貸款)金額
1.核發標準
(1)按實施減班休息日前1年內,現職雇主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12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與申請補貼當月之協議薪資(勞雇雙方協
商同意減少工時之協議資料所載減班休息期間之每月薪資)差額之50%,按月發給。
(2)協議薪資最低以勞動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數額新臺幣(以下同)23,800元核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及非屬按月計酬全時勞工,
不在此限)
2.補貼額度及補貼期間:
(1) 每人每月最高發給11,000元,最長發給6個月
(2) 不得同時領取「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之訓練津貼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三、依據法規或函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勞動發就字第1090504772號令訂定及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勞動發就字第10905063491號令修正發布
四、承辦人員科別/姓名/聯絡電話
1.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47
2.勞動力發展署分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02)8995-6399分機1411
3.中央自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