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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19財政部令: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一、展延繳納期限:

(一)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在1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及房屋稅繳納期間在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者,各該稅繳納期限准予分別展延至同年5月31日及6月30日。

(二)適用對象: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

(三)應檢附證明文件:延期繳納案件,納稅義務人無須事先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連同使用牌照稅或房屋稅繳款書,向車籍或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並繳納稅款。

 

二、前揭適用對象所列人員於上述展延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三、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