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對營建產業的衝擊,有關建築期限延長本府109年4月21日公告

建築物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期間領得本縣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以執照核發日期為準)者,或建築工程已申報開工至109年12月31日(含本日)建造執照仍為有效(即仍在竣工期限內)者,其建築期限除得依建築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得申請展期1年,並以1次為限外,准其自動延長建築期限2年,無須另行申請;惟經本府勒令停工且未經同意復工者,不得適用。

如有疑問請洽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03-8227171分機538、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