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6月8日府社救字第1100112471號函發本縣公私立社福機構
一、本案「社會工作人員」係指職稱為「社工」之人員,且從事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所列業務。
請本縣公私立社福機構於調查表中排順序,第1順位及第2順位(人數不拘),直接服務社工(與民眾接觸者)為第1順位、
間接服務(從事方案行政工作人員)之社工為第2順位。
二、檢附本府已收訖之相關社福/身心障礙/老人/兒少機構及社福照顧系統名冊,如已填報者請勿再重覆報送調查表。
三、社工人員調查表及附件資料請至相關檔案下載,請於110年6月11日下班前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填報(fenny583@hl.gov.tw),
以利彙整儘速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