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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金

※確診者不論是醫院治療、加強型防疫旅館治療或居家照護者等,皆不適用此補助辦法。
 
一、申請對象: 
(一) 居家(或集中)隔離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接觸到陽性確診者,需匡列隔離之對象。
 
(二) 居家(或集中)檢疫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從國外回台灣,應接受檢疫隔離之對象。
 
(三) 照顧者: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二、申請資格: 
(一)基本規定
1.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受隔離或檢疫者未遵守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或措施,不得申請防疫補償。 (如隔離或檢疫期間,四處趴趴走或資料填寫不實等,就不可以申請防疫補償) 。
2.有支領薪資或領有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
3.自109年6月17日起,「國人」或「持居留證者」得請領防疫補償。「無居留證」之非本國籍人士「不得」請領防疫補償。
 
(二)居家隔離
1.隔離和檢疫期間領有薪資或報酬者,不得請領防疫補償。若隔離期間僅部分天數領有薪資者,則僅能計算未領有薪資之天數。
 
(三)居家檢疫
1. 自109年3月17日起,民眾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國家或地區後,非必要前往該等國家或地區,返國後接受隔離或檢疫者,不得領取補償。
2. 自109年6月17日起,非本國籍人士,於入境後申請取得居留證,其居留期間和檢疫期間重疊者,得視為「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可申請防疫補償。
3.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4月21日函示,「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之「非必要出國」部分,修正「必要出國」態樣詳細如下:
(1) 因公出差:公務指派出國。民眾倘受公務機關指派出國,屬非個人自願行為,且必需親自前往者,應屬必要出國事由。 依勞動部公告,民眾到已宣布特定地區返臺均須接受檢疫。若雇主仍指派勞工前往該特定地區出差,由於雇主已可預見勞工返臺後將被實施檢疫,無法出勤,其不能提供勞務,已屬於可歸責雇主之事由,因此,雇主仍應照給勞工接受檢疫期間之工資。 
(2)出國奔喪:參加或處理三親等內之直系血親或姻親、配偶、兄弟姊妹之喪葬事宜。
(3)親屬病危或罹患重大傷病需進行手術有出國探視之緊急需求:因三等親內之直系血親或姻親、配偶、兄弟姊妹病危或罹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認定重大傷病,且需進行手術,有出國探視之緊急需求。
(4)經醫療專業認定之必要出國就醫:經醫療專業認定,國內無任何可使用之治療且該病情有危及生命之虞,致需出國就醫必要。
 
(四)照顧者
1. 一定要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並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2.「生活不能自理」是指以下7種情形: 
(1)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包括隔離或檢疫前已提出申請,於隔離或檢疫後,經完成評估者。
(2)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者。包括隔離或檢疫前已提出申請,於隔離或檢疫後,經完成診斷者。
(3)接受社區照顧服務或個人助理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所謂社區照顧,包括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所定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區式日間照顧、機構式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或社區居住。  
(4)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需由家屬照顧者。
(5)國民小學學童或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6)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
(7)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 
※「家屬」是指為二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家屬等。
※各項證明、評估與診斷的時間認定,包括隔離或檢疫前已提出申請,於隔離或檢疫後,經完成評估或診斷者。
3.請領防疫補償時,照顧者每日以一人為限。照顧者如同時為受隔離或檢疫者,於同一期間,僅得擇一身分請領。另若同時照顧多個受照顧者,只能擇一請領一次。
4.照顧對象為確診陽性者,照顧者不得申請防疫補償。
 
 三、補償方式: 
(一)不管是受隔離、檢疫者或照顧者,每人按日發給新臺幣1,000元。 
(二)原則依隔離或檢疫通知單上日期,並參考審核系統查調衛生單位的隔離天數,並必須扣除雇主支領薪資日數,才為實際領取天數。如國定假日、週六、週日是勞基法規定的休息日或例假,雇主依法會給薪,不算請假,因此必須扣除。
 
四、申請期間及方式: 
民眾可線上、紙本郵寄或臨櫃等方式提出申請。
(一)申辦網址:https://swis.mohw.gov.tw/covidweb/
(二)郵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社會處社會救助科) 。
(三)臨櫃申請: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救助科 。
※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2年內不行使就消滅。 
  
五、申請應檢附資料
※不同身分別檢附的身分會有差異,以下為基本檢附文件。
 
(一)受隔離或檢疫者: 
(1)申請書 (線上申請不需檢附)。
(2)身分證影本(15歲以下為健保卡或戶口名簿)。
(3)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存簿封面影本(郵局、銀行皆可)。 
(4)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 
(5)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6)居家隔離(或檢疫)通知書。
(7)20歲以下或受監護宣告之民眾需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8)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2照顧者 
(1)申請書 (線上申請不需檢附) 。 
(2) 身分證影本(15歲以下為健保卡或戶口名簿)。
(3)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存簿封面影本 (郵局、銀行皆可) 。 
(4)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 
(5)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6)受照顧對象之居家隔離(或檢疫)之通知書。 
(7)照顧者親屬關係切結書。
(8)家屬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
(9)受照顧者的身分證(15歲以下為健保卡或戶口名簿)。
(10) 20歲以下或受監護宣告之民眾需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11)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六、依據法規或函文
1.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39
2.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40
  
七、承辦窗口
1.經辧科別:社會救助科。
2.電話:8227171轉397、398、399。
 
八、相關資料
1.衛生福利部_受隔離、檢疫者和其照顧者防疫補償: https://covid19.mohw.gov.tw/ch/cp-5188-61209-205.html
2.衛生福利部_防疫補償線上申辦系統: https://swis.mohw.gov.tw/covidweb/
3.衛生福利部_防疫補償Q&A: https://covid19.mohw.gov.tw/ch/cp-4888-52926-205.html

 
諮詢專線
03-8227171#397~399  社會救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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