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
公、私立醫療(事)機構或其他相 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其具有照顧服務 員或提供同性質照顧服務之專業人員資格者、護理 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為配合防疫工作,調用支援 檢疫隔離場所,提供集中隔離、檢疫之失能者、老 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及少年生活照顧、護理及社 會工作業務,表現績優者,發給其獎勵金。
二、獎勵基準
三、申請期間
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截止後2個月內。